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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鄧政宏  
上列聲請人鄧政宏因與相對人陳金富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鄧政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記載聲請人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聲請狀及聲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