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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蘼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筠婷  


上列聲請人蘼樾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淑盈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蘼樾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聲請人蘼樾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蘼樾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省略)各一份。
四、請表明本票利息之請求是百分之5或百分之6?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