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司法院資料開放平臺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
聲請
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
何建穎間
本票
裁定事件,
聲請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
本件
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