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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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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何建穎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