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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蕭文聰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相對人蕭文「聰」?或蕭文「」,並提出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