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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傑(倍安利投資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

相  對  人  黃菘柏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6%計算
115年度司票字第000482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2年7月1日
30,000元
112年12月31日
112年12月31日
TH0000000

002
112年7月1日
30,000元
113年1月31日
113年1月31日
TH0000000

003
112年7月1日
30,000元
113年2月29日
113年2月29日
TH0000000

004
112年7月1日
30,000元
113年3月31日
113年3月31日
TH0000000

005
112年7月1日
30,000元
113年4月30日
113年4月30日
TH0000000

006
112年7月1日
30,000元
113年5月31日
113年5月31日
TH0000000

007
112年7月1日
30,000元
113年6月30日
113年6月30日
TH0000000

008
112年7月1日
30,000元
113年7月31日
113年7月31日
TH0000000

009
112年7月1日
30,000元
113年8月31日
113年8月31日
TH0000000

010
112年7月1日
5,879,438元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TH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