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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永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霖  


上列聲請人永泰通運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台褔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泰通運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請求(標的)金額
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75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5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4,5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