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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明仁宇  
上列聲請人明仁宇因與相對人奇妙城市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明仁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