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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明仁宇  
上列聲請人明仁宇因與相對人奇妙城市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狀載請求利息年利率百分之六是否有誤載?(本票記載利息年利率為百分之五);如有誤載,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