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王悟愷
上列
聲請人王悟愷因與
相對人立盛百貨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王悟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
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新臺幣4,000,000元是否有誤,倘為誤載應具狀更正。(依所提票面金額新臺幣500,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