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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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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票字第 6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芳苑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信宏  


上列聲請人芳苑肉品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徐正屏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芳苑肉品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釋明附表所示本票之利息起算日114年2月24日是否即為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