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祐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祐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董陽森等二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謝月茶(地址:彰化縣○○鎮○○路○段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