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蔡承益
上列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小地瓜租賃有限公司即豐盈租賃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相對人小地瓜租賃有限公司即豐盈租賃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暨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