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聲請人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黃菘柏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貴公司之代表人倍安利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倍安公司)登記公示資料之代表人為「陳維恭」,而
聲請狀(更正法定代理人)所蓋印文為「陳英傑」,請釋明陳英傑為倍安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依據,並請提出相關文件;如有誤載,請提出記載倍安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
暨其
住所之聲請狀,並蓋貴公司、倍安公司暨其代表人之印文(
非訟事件法第30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