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謝志成(即謝清㳟之繼承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謝清㳟之繼承人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謝清㳟之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謝清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謝清㳟之
債權人,得知被繼承人已死亡,依
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本院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以便釐清所繼承之
法律關係等語。
二、
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
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
經查,被繼承人謝清㳟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死亡,相對人謝志成、謝志全、謝佩玲為其繼承人,且並未向本院聲明
拋棄繼承權,而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等情,
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131號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