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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繼字第 1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繼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恩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瑞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1.本院依職權調取被繼承人王曉萱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無貴公司指稱之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請貴公司釋明被繼承人為上述土地之共有人。
  2.又聲請為被繼承人王曉萱選任遺產管理人乙事,本院尚有他案繫屬中,併予說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育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