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羅夏恩
理 由
一、
按關於
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
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
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高加添之住所為「新北市三重區」,有
聲請人檢附之除戶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明
拋棄繼承,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