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林佳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一、應補正之事項:
被
繼承人完整之遺產清冊(各欄位均需據實且『詳盡填寫』,該欄位無此項財產者,應填寫「無」、不清楚者,應填寫「不詳」,需包含被
繼承人之財產狀況及繼承人已知之
債權人、
債務人,並檢附證據資料(例如
不動產謄本、各金融機構存款金額、財政部國稅局之財產/所得歸屬資料清單、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等,如已陳報證據資料,即毋庸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