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上
聲請人因以斯帖傳承故事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
;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
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以斯帖傳承故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仍有資產未清理處分完成,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
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且聲請人係於民國114年7月1日擔任該公司清算人
等情,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71號卷宗審查無誤。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