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清算人   呂正樂會計師

            劉慧君律師


聲請人因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五年五月十四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仍有資產尚未處分完畢,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司聲字第456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