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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行使權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祥旺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清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程汽車材料行間通知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0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有繳費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