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上
聲請人因永大織造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
;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
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永大織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仍有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事件尚未核定,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
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5年度司司字第28 號、
114年度司聲字第416號卷宗審查無誤。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