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誠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王長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訴訟終結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
鈞院判決確定,
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5分之2、
被告即相對人負擔5分之3,並已確定在案
等情,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茲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7,276元,有收據在卷
可稽。是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4,366元(計算式:257,276元*3/5=154,366元,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加計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