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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清 算 人  黃明智  


聲請人因上正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五年二月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五年八月六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
  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
  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上正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仍債權、債務仍在處理中,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85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