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家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詹錫鵬
准許
聲請人閱覽、抄錄或影印本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46號
分割遺產事件全卷。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
準用。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
相對人已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111942號
債權憑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又相對人之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46號判決在案,聲請人為瞭解案件情形,並抄錄、影印
他造當事人所提證物資料,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准予
閱卷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111942號
債權憑證影本、
戶籍謄本為證,
堪認其已釋明與
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
聲請閱卷,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