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28號
原 告 張宜琳
被 告 (待查)
上列
當事人間
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彰化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690-8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面積共317.26平方公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130萬766元【計算式:317.26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41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萬6827元。
二、提出坐落系爭土地上之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現況彩色照片(
非Google街景圖,宜遠近、四周不同角度拍攝數張),並說明之。另以地籍圖謄本之影本,繪製系爭土地大約被占用位置並標示;並略說明之(標示不同地號土地)。
三、依待本院查詢房屋稅籍資料,原告應查報並補正
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
起訴狀,並
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
繕本(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