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36號
原 告 圓寶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和馨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萬5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
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