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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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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審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4號
原      告  王陳英花


被      告  銳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待查)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84年間共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銳欣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公司原設立地址在臺北市○○○路○段000號十樓、已解散)之設立、民國76年起異動登記資料(需含有最後全體董事、股東等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如有清算人,應列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清算人或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不動產所有人:王陳英花
編號
不動產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地/建號
平方公尺
1
彰化縣
溪湖鎮
忠覺
334地號
90.00
1/1
備考
王陳英花所有。
2
彰化縣
溪湖鎮
忠覺
56建號
136.70
1/1
備考
王陳英花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