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建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被      告  盧联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5年司促字第1530號),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以115年補字第23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