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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抗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23號
抗  告  人  鉅唐環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抗  告  人  唐久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曉燕  


抗  告  人  唐銘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115年5月27日本院115年度抗字第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對於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亦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依主文所示期限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