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救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賴昌廷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晉淵  
代  理  人  莊玉芬  
相  對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林雅玲  
            林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3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41480號裁定提出異議,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補助,目前因車禍無法工作,故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間幾乎無任何所得,名下僅有車齡逾30年之車輛2輛,115年2月經彰化縣政府核定發給中低收入戶老人津貼每月8,329元,又聲請人於115年2月15日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受有右上肢擦傷、右膝擦傷及左踝等撕裂傷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之彰化縣政府通知函、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漢銘基督教醫院診斷書、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本件異議費用1,000元。再者,本件聲請人不服原處分,提起異議,現由本院115年度執事聲第16號受理,依其主張之事實及證據,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