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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更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信富  
代  理  人  楊博任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彰化縣線西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玲珠  
代  理  人  林忠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洪皓軒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代  理  人  邱漢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鴻當鋪
法定代理人  許順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劉碧玉  
代  理  人  黃聖欽  
代  理  人  林美圻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擔任環保公司技術員,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7,300元。伊名下有不動產2筆,均有設定抵押權擔保,名下汽車1輛已經債權人拍賣取償,另有商業保單若干,此外並無具有價值之財產。伊積欠無擔保債務總額約2,954,454元,伊收支情形有無法清償之虞。伊曾向居所地法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然調解不成立。又伊於聲請調解前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程序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8條前段、第11條之1定有明文。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而言;至於有無清償能力,則須就債務人之資產、勞力及信用等加以判斷。債務人之資產經評估雖已不足以清償債務,依債務人之年齡及工作能力,在相當期限內如能清償債務,仍應認其尚未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債務人欲以消債條例調整其所負義務,自應本於誠信原則之本旨,僅在其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使其陷於經濟上之困境時,始得准許之,以避免藉此善意立法而惡意圖謀減免債務,致使社會陷於道德危險。
三、經查
 ㈠聲請人對於金融機構負有債務,在聲請本件更生之前,已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5年1月1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惟於115年3月10日調解不成立,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0號卷宗核閱無訛認聲請人已經踐行前置調解程序。且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則本件更生聲請是否准許,即應審究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是否已達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㈡聲請人自陳其擔任環保公司技術員,每月收入約37,300元,並無固定領取社會補助等情業據其提出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勞保投保資料、薪資明細等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然參諸聲請人之勞職保投保資料、電子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所得查詢結果,聲請人之112、113、114年度申報所得額分別為431,600元、496,028元、450,600元,勞保投保薪資為31,800元;聲請人自行提出之113年3月至115年6月期間薪資明細,顯示聲請人於前開期間薪資收入共1,266,978元(見本院卷第321至347頁),平均每月45,249元【計算式:0000000÷28≒45249】,聲請人僅依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主張每月收入37,300元,並未能準確反映聲請人實質獲取之出勤津貼、加班費及實領總額,自應以此薪資明細所載數額計為每月可支配所得,較能反映其真實收入狀況,爰暫以每月45,249元作為計算其目前清償能力之依據。
 ㈢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部分,審酌聲請人現況為負債,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否則反失衡平。又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之1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是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為18,618元【計算式:15515×1.2=18618】,聲請人每月生活費除有特殊情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聲請人固主張其每月固定支出膳食費、油錢、醫療、電信、水電費等合計22,600元,然聲請人現況為負債,理應撙節開支以償還債務,於償債期間負擔較不寬裕之經濟生活。惟查聲請人主張之膳食費、電信費等金額高於通常生活水平,聲請人復未釋明其必要性,自難謂可取,故本院認聲請人全部必要生活費仍應以前開標準即18,618元列計,逾此數額則難謂有據
 ㈣則以聲請人每月可處分所得45,249元為其償債能力之基準,扣除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18,618元,其每月可供清償債務金額應為26,631元【計算式:00000-00000=26631】。又查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南山人壽、臺灣人壽、合作金庫人壽、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扣除保單借款後分別為32,408元、6,560元、49,981元、10,997元(新光人壽扣除保單借款已無餘額),尚有線西鄉房地應有部分估價約1,341,328元【計算式:0000000÷3≒0000000,0000000為線西鄉農會估價】,上情有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陳報狀、帳戶交易明細、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南山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覽表、新光人壽保單借款餘額證明書、國泰人壽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等件;及本院查詢電子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查詢結果、集保公司115年7月3日保結消字第1150016707號函、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6月11日(115)合壽行字第1158113號函、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6月16日台壽字第1150015936號函、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6月26日(115)三法字第01568號函等在卷可佐。而查金融機構債權人陳報無擔保債權總額721,161元(線西鄉農會為有擔保債權不列入),金融機構債權人陳報無擔保債權總額為610,172元(劉碧玉為有擔保債權不列入),此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債權人陳報狀在卷足憑。本院衡酌聲請人所積欠之前開債務,如以前述保單價值準備金餘額及不動產價值扣除有擔保債務總額抵償後,尚有1,231,387元【計算式:721161+610172-(32408+6560+49981+10997)=1,231,387】,以聲請人每月所得餘額26,631元按月攤還,約3.85年即可清償完畢【計算式:0000000÷26631÷12≒3.85】115-83縱依聲請人陳述近期加班銳減,而僅以其主張之37,300元計算其所得,亦僅需5.49年即可清償完畢【計算式:00000-00000=18682。 0000000÷18682÷12≒5.49】。酌以聲請人為83年出生,其距法定退休年齡尚有約33年,依其年紀及工作能力,如有穩定工作及相當之收入,自可清償其所積欠之債務,聲請人實應於能力範圍內,盡力工作、撙節開支以清償債務,方符合消債條例兼顧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重建復甦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職是,本件客觀上難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聲請人主張其不能清償債務,難認可採。
四、綜上所述,依本件聲請人之收支及財產狀況與工作條件,衡酌所積欠之債務數額觀之,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其更生之聲請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不合,依首揭法條說明,本件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千鈴
               
         
附表:聲請人主張及債權人陳報債權額明細表
聲請人陳報之金融機構債權人
聲請人主張之債務額
債權人陳報
債權額
備 註
1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735
23345
卷151頁
2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95000
664302
卷147頁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641
33514
卷213頁

合 計

721161
無擔保債權總額

彰化縣線西鄉農會
0000000
0000000
卷213頁
(有擔保債權)

編號
聲請人陳報之非金融機構債權人
聲請人主張之債務額
債權人陳報
債權額
備 註
1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24015
133679
卷175頁
2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75500
150887
卷191頁
3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43512
62905
卷257頁
4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115920
31642
卷187頁
5
富源當鋪
90000
未陳報債權

6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92131
231059
卷211頁

合 計

610172
無擔保債權總額

劉碧玉
300000
300000
卷205頁
(有擔保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