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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債務 人  張秋美  
代  理  人  劉豐綸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設此債務本息總額上限之目的,係考量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並不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立法理由可資參照)。又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應計算至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止,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人即債務人因積欠無擔保債務5,380,376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前置調解,調解不成立,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本院通知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金額,債權人陳報之金額如附表所示,認債務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達13,947,070元,已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形可補正之事項,依法應逕予駁回。
四、至於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依該條之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然此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第43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及第44條等規定自明。本件既係因不符更生程序債務總額上限之法定要件而應駁回,尚與實體上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無涉,且法院就此並無裁量之餘地,自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裁定如主文。惟本裁定並不影響聲請人依法另行聲請清算之權利,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志鑫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數額(新台幣/元)
備註(時間:民國)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450,098元
(本金98,234元,利息351,864元)
計至115年5月21日,見本院卷第117頁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1,681,770元
(本金377,093元,利息1,304,677元)
計至115年2月11日,見調解卷第93頁
3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86,538元
(本金19,806元,利息66,732元)
計至115年5月27日,見本院卷第141頁
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680,569元
(本金149,943元,利息530,626元)
計至115年2月11日,見調解卷第87頁
5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1,102,622元
(本金240,433元,利息862,189元)
計至115年5月24日,見本院卷第69頁
本息600,750元
(本金140,483元,利息460,267元)
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本息470,108元
(本金104,995元,利息365,113元)
計至115年5月19日,見本院卷第59頁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現金卡本息1,842,791元
(本金399,922元,利息1,442,869元)
計至115年5月25日,見本院卷第67頁
信用卡本息1,423,039元
(本金310,759元,利息1,112,280元)
8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貸款本息3,401,441元
(本金987,344元,利息2,414,097元)
計至115年2月11日,見調解卷第113頁
9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息594,753元
(本金176,621元,利息418,132元)
計至115年2月11日,見本院卷第125頁
本息9,691元
(本金2,878元,利息6,813元)
本息599,081元
(本金185,549元,利息413,532元)
本息1,003,819元
(本金332,071元,利息671,748元)
合計
13,947,0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