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陳亮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陳燕慧
債務人黃欣慧自中華民國115年8月5日上午10時整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
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
律師、會計師或其他
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前因有不能清償情事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46號裁定自民國115年3月18日上午10時開始
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復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更生事件受理在案。更生程序進行中,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5年5月4日檢附編造之債權表,債務人於115年5月14日具狀表示無法提出每月清償9,187元之清償方案,司法事務官簽請本院裁定是否開始清算,此業經本院調取
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不願提出更生方案,致本件更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已有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所定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而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情形,
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自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