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
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對聲請人所為之免責裁定(即民國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業已確定,爰依上開規定第2款提出本件聲請等語。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查閱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之前開法律規定,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玉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