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林佑明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 對 人 永欣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清敏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務人林佑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
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免責確定,
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為
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閱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卷宗查明屬實,
堪信為真實。是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向本院聲請
復權,自屬有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