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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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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張全美  
上列聲請人與蕭聰華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0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為保障訴訟權益,擬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213號、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07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本事件)提起再審及後續訴訟,為此聲請交付民國114年1月14日上午9時8分法庭錄音光碟,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本事件原告,本院前以112年訴字第1307號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臺中高分院於115年5月27日以114年度上易字第21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係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無訛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交付114年1月14日上午9時10分法庭錄音光碟乙節,經本院於114年3月14日以114年度聲字第21號裁定准許,有上開裁定可參。聲請人重複聲請交付同日即114年1月14日上午9時10分法庭錄音光碟,核無必要,是其聲請不能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綠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