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甲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
相 對 人 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張婉柔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盟立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所裝設,位於聲請人所使用門牌號碼「彰化縣○○鎮○○○○路00號」廠房(下稱
系爭廠房)內之「彰濱廠整場物流搬運系統:第一期」(下稱系爭設備),不斷發生異常、故障、損壞、停止運轉之情形而有重大瑕疵,且該瑕疵係因相對人設計不良所致。系爭設備因設計失誤致生重大瑕疵,
迄今已逾四年仍未進行驗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4年9月15日發函通知相對人
解除契約並自動拆除、
回復原狀,已逾兩個月,相對人均置不理。系爭廠房每月租金為新臺幣300萬元,為使系爭廠房能正常營運及維持生產力,聲請人已委請
第三人進行拆除,經拆解系爭設備有滅失
之虞,恐將來無從調查,有保全證據之必要,故
聲請准就現況囑託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就附表所示事項鑑定。
㈠
兩造因系爭設備糾紛,聲請人已於115年1月5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提起
他案訴訟。聲請人並於同年月19日向該院聲請保全證據,有
起訴狀及聲請證據保全狀在卷
可稽。且其聲請之標的、方法及理由等,與
本件聲請幾無差異。
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
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
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
勘驗或保全書證。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
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1項、第369條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係鑑於證據之調查,本應於
訴訟繫屬後已達調查之程度,且有調查必要者,始得為之,但於此之前,如該證據有滅失或有礙難使用之虞,卻不能立即調查,將因證據之滅失或情事變更而礙難使用,致影響日後
裁判之正確性,故特設此制以為預防。準此,倘
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法院,且達於可以調查證據之程度,即無聲請保全證據之必要;且起訴後,保全證據之聲請,原則上應向受訴法院為之,除
非遇有急迫情形,否則不得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㈡聲請人既已向臺中地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向該院聲請保全證據,聲請人未釋明有何急迫情形需向本院聲請保全證據,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2項規定不符,聲請人之聲請應屬無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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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就目前第一期自動搬送系統設備出現油壓缸毀損、馬達毀損、電池鐵煞車功能失效無法進行「重載」等等(硬體瑕疵異常)情形及控制系統(PLC)毀損(軟體瑕疵異常)而停止運轉,依「技術手段」是否符合原設計之「功能」、「效果」?有無程式設計錯誤或結構設計瑕疵?是否可修補完成?以上瑕疵是否有重大?如毀損之設備更換相同硬、軟體設備(前提設備具有置換可能性及容易性),是否能達到自動化功能? |
| 以上設備之重大瑕疵,是否可維修?如可維修,何項設備可保留?以原設計之單價為基準,保留之設備之殘餘為何?若無法維修,何項設備須拆除? |
| 棧板是否與契約 所載規格相符?棧板與目前設備無法正常啟動有無 因果關係? |
| 可否就「第一期」自動搬送系統設備效能之欠缺為整體(三期)「產值效能」之評估,估算每月產值損失?或效能減損之估算? |
| 系爭翻轉機拆除原因、及相關責任歸屬,其對系爭契約「彰濱廠整廠物流搬運系統」自動化功能、整體效能(產能)所造成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