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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黃士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2282號),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442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1萬6108元
1
利息
11萬6108元
114年5月16日
114年11月30日
(199/365)
15.13%
9577.7元
2
違約金
500元
500元
小計
1萬77.7元
45萬628元
1
利息
45萬628元
114年7月27日
114年11月30日
(127/365)
14%
2萬1951.14元
2
違約金
500元
500元
小計
2萬2451.14元
10萬2784元
1
利息
10萬2784元
114年5月13日
114年11月30日
(202/365)
14.57%
8287.88元
小計
8287.88元
8萬2977元
1
利息
7萬7164元
114年10月27日
114年11月30日
(35/365)
15%
1109.89元
小計
1109.89元
合計
79萬44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