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慧德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黃玉脩
黃大槌
黃炎輝
黃從
黃彩月
黃文英
黃志堯
黃銘鑢
黃銘信
黃坤生
黃慶忠
黃茂霖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萬8716元【計算式:(298地號面積520.92㎡ × 115年度土地公告現值39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3/9)+(299地號面積570.01㎡ × 115年土地公告現值3900元/㎡ × 原告權利範圍1/2)≒178萬8716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443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3年1月
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
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所比例1/3000太大)。
三、提出前項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
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
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
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
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
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
被告。
【註:就被繼承人「黃玉脩」、「黃大槌」、「黃炎輝」部分,原告雖已提出
渠等之除戶謄本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暨繼承系統表,
惟所憑資料迄今已8個月有餘;其餘共有人,自登記之日起迄今,少則30餘年,多則近60年。為利於
嗣後審理程序之進行,務必提出最新資料並再次核對確認。】
四、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原告之訴當事人不
適格者,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前二項情形,原告之訴因逾期未補正經裁判駁回後,不得再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第1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亦分別有明定。是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其
起訴狀未載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欠缺
當事人適格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若原告
逾期不補正,即應以裁定或判決駁回其訴。再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
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
合一確定,必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67年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
參照)。故分割共有物之訴,如未以該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即屬當事人不適格,欠缺訴訟要件。查:
㈠未載原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請於
上揭規定期限內併同補載陳報,及提出原告公司之最新公司設立及異動登記資料。
㈡原告既於書狀稱「『黃玉脩』、『黃大槌』、『黃炎輝』已於起訴前死亡」,卻於當事人欄位仍列上開三人為本件被告,
而非列
渠等之繼承人為本件被告,顯然就當事人適格部分有欠缺,依上開規定,若原告逾上揭規定期限內未補正,將駁回其訴。
五、請原告依上開二、三、四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後,修正並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註:就字體大小部分,請留意「民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及按
被告人數提供
繕本(含證物)。
六、查報並說明:
⒈土地現況(彩色近照,勿以Google街景圖取代)。上房屋或
地上物等,應逐個提出現況彩色照片,依序查報現有無人使用?如有,為何人所有或使用?現做何使用?及將約略坐落位置圖示在另紙地籍圖影本上。房屋部分則應一併查報門牌號碼。
⒉現行出入道路名稱(另紙圖繪標示在地籍圖影本上,並提出現況道路、系爭土地照片為佐)。
七、宜說明為何請求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為變價分割而不採
原物分割之情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