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92號
原 告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雲嘉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柏河
陳添義
林崑狄
陳秀美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侵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4萬2000元(4432萬1000元+2712萬1000元=7144萬2000元;起訴後之利息毋庸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萬9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