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00號
一、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新復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選任
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二、得查報相對人新復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該公司尚營業否?該公司帳冊及財產清冊等全部資料,現由何人保管中?
三、陳報相對人公司股東鄒世宗、鄒世昌之應送達住址?及占股比例均各50%,誰有意願擔任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