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惠來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被 告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上海聯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舜元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分擔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萬5755元(559萬6465元+496萬9290元=1056萬5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