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26號
原 告 勝億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于萱榕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交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變更
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64萬94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先繳調解
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調解,原告並應全額補足裁判費;且若本件調解未成立,原告應於該調解日
翌日起五日內,補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650元(0000-0000),逾期未繳,逕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