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告 興鮮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春田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7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22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