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彰化縣埔心鄉文中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選任
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