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洪敦元
洪陳金梅
共 同
張芸慈律師
相 對 人 和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和承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
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說明台北地院115年全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定暫時狀態處分)已確定否?及其
本案訴訟現今如何?(附證據)
臨時管理人職權,需否部分限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