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士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家豪
上列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
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二、提出
被告吳家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
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被告之住址,及補提供民事
起訴狀繕本1份(需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