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新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白康祺  
原      告  陳嘉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哲維律師
被      告  福茂有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益春(亡)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份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上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福茂有機肥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設立、異動登記資料(需含有最後全體董事、股東等資料)。
三、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載原告白康祺、陳嘉暘之住所,所檢附委任狀內亦未載明,於法未合。是請於上揭規定期限內併同補載陳報,及提出原告白康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嘉暘(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本件原告究係包括白康祺?陳嘉晹?或僅是新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渠二人為該法人之指派代表人)?應提供當時擔任董事、入股被告公司之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