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43號
原 告 豐年豐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健祐交通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圩家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桶槽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惟依卷內資料,尚無從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查報
起訴狀內
所載系爭桶槽(規格、型狀、容積)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包含:購買價格、折舊後之所剩價值為多少【註:
被告代理人於台南地院稱
非以165萬元計算】,需載明計算式及說明之)?本院將依
前揭查報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得自行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或是
嗣由本院另作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系爭桶槽之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