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展興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梁清標
梁小鈴
梁盛銘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一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萬702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34元,原告應如期繳納。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3年1月
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最新地籍圖謄本(宜就
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土地現況有變動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附表: